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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金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绰号“肥佬”,户籍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尤,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1年开始在其位于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湖景大道40号房屋开设麻将室,摆放麻将机供人以“鸡糊”的方式进行赌博。规定赌注为2元至4元的,每桌抽水40元,赌注为5元至10元的,每桌抽水50元。2014年11月30日17时许,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湖景大道40号被告人金某某经营的麻将室抓获被告人金某某及32名参赌人员,缴获电动麻将机10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相片;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缴票据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郭尤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金某某开设赌场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是初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金某某处予六个月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摆放麻将机供他人赌博,抓获时缴获麻将机10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扣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书记员XX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