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与张胜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张胜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75号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怡峰家园*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陆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胜国,成年。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胜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胜国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薛贞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