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勇、许俊开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许俊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38号申请人:张勇,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许俊开,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申请人张勇、许俊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勇、许俊开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勇一次性赔偿许俊开:因本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汽车维修费等其他费用合计4000元,已于2015年5月21日履行完毕;二、张勇、许俊开双方就此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宣圣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