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维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97号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月光村3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945-3。法定代表人叶有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维兵,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维兵劳动争议一案,在此之前于2015年5月14日本院已受理原告周维兵与被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宇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