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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盛亚南、陈文浩与陈建安、周秀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亚南,陈文浩,陈建安,周秀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740号原告:盛亚南,个体工商户。原告:陈文浩。法定监护人:盛亚南(陈文浩母亲。被告陈建安。被告周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亚南、陈文浩与被告陈建安、周秀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