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62号原告董某某。被告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豆海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