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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62号原告董某某。被告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豆海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