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长林与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林,张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周长林,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志江,系塔城市新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彩,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住裕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林诉被告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长林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2589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已免交。投递费55元,由原告周长林负担。审判员 滕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权 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