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邹鸿洲与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鸿洲,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鸿洲,男,192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平昌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华,场长。原告邹鸿洲与被告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系被告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退休职工,被告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涉及的三类退出企业,已在政府主导下整体退出、破产程序已终结,职工安置方案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退休人员亦在整体安置计划内。原告因工龄审定、赔偿损失等问题申请仲裁,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不字(2015)第06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来院起诉。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由政府主导退出市场,其退出行为及职工安置政策均系依照政府有关政策执行、由���府统筹安排并解决安置资金来源问题。就本案原告之情况应依照有关政策进行统筹解决,不属于法院主管范畴。同时,原告主张的工龄认定问题亦不属于法院主管范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鸿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