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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军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张军成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法定代表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军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地在河北省行唐县境内,故原审裁定认定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