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与陈玉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陈玉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498号夔州宾馆8楼,组织机构代码79353250-8。代表人龙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祥和,男,该公司员工(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希美,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玉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与被告陈玉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