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晟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窦祖月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祖月,安徽晟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窦祖月,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晟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张进,经理。上诉人窦祖月与被上诉人安徽晟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定民一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窦祖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窦祖月在收到本院诉讼费预交通知后,向本院提交免缴或者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免交和缓交上诉费用的条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窦祖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审 判 员 丁 杰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