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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玉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56号罪犯张玉平,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作出了(2002)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8日以(2002)晋刑一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月1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六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玉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2分;在生产劳动中,从事外加工劳动工种,能够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平的刑期从2008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平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