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恢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利利申请执行邓克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恢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利,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邓克让,男,194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临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利利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克让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利利人民币9480元,案件执行费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邓克让有存款12155元,为防止被执行人邓克让将财产转移,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邓克让银行存款人民币12155元(含执行费81元),多余案件款退还被执行人邓克让,案件款9480元申请执行人张利利已领取,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临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