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张某某,女,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项某某,男,1957年2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