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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平付军与牛民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付军,牛民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付军(曾用名:平庆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民杰,农民。上诉人平付军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志鹏审 判 员  王一民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