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杨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8号原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