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大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审执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邵阳市大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邵阳市大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2)双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大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志军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