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兰娟娟与张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娟娟,张志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120号原告兰娟娟。委托代理人王淑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兰娟娟诉被告张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娟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兰娟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燕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