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拥军、邓巧雄与曾桂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拥军,邓巧雄,曾桂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20-2号原告:赵拥军,男。原告:邓巧雄,女。被告:曾桂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拥军、邓巧雄诉被告曾桂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拥军、邓巧雄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拥军、邓巧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拥军、邓巧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赵拥军、邓巧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瑜婧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