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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拥军、邓巧雄与曾桂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拥军,邓巧雄,曾桂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20-2号原告:赵拥军,男。原告:邓巧雄,女。被告:曾桂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拥军、邓巧雄诉被告曾桂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拥军、邓巧雄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拥军、邓巧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拥军、邓巧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赵拥军、邓巧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瑜婧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