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景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朱景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景信,个体工商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景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景信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百川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人民陪审员 沈斌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