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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凤亮与刘根、纪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亮,刘根,纪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王凤亮,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刘根,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纪占洋,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亮与被告刘根、纪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0日,原告王凤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