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凤亮与刘根、纪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亮,刘根,纪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王凤亮,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刘根,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纪占洋,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亮与被告刘根、纪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0日,原告王凤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