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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薛由官与陈国秋、薛敏兰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由官,陈国秋,薛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薛由官,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国秋,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薛敏兰,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由官与被执行人陈国秋、薛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土地、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国秋、薛敏兰名下座落于平潭县潭城镇人房产一套已被依法查封,现暂时无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国秋、薛敏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申审 判 员  郑 群代理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蔺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