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易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易某甲,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易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晓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甲、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甲诉称:我与李某某于1972年1月22日登记结婚,李性情倔强,脾气暴躁古怪,言而无信,虚荣心甚强,遇事大吵大闹,喋喋不休,甚而至于大打出手,凡事只有她对。我百般忍让,还是想维持这吵闹的不幸婚姻。年轻时想,随着岁月的推移,会少吵或不吵吧,四十几、五十几过去了,六十几反而变本加厉,不分好歹,越吵越凶,闹得天翻地覆,鸡犬不宁;这还不说,多年来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数年,外人看是夫妻,其实早已没有夫妻情份了,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看来也没有必要再维持下去了。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判131平方米(儿子易某乙40%产权,易某甲30%产权,李某某30%产权)住房(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XX栋XX单元XX房)我的30%产权归属李某某。原告易某甲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就要补偿我30万,没有30万元就不离。被告李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易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于1972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共生育三女一子,均已成家立业。现原告易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予离婚。原告易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从1972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长达43年,共同抚育了四个孩子长大成人,双方有多年的感情基础。原告易某甲与被告李某某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作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发生分歧后,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原则,才会有利于矛盾化解,促进家庭和谐。原、被告只要正确化解分歧,是可以改善夫妻关系,建立起和谐、幸福的家庭的。据此,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易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易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