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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华堂与李淑华、刘云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堂,李淑华,刘云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刘华堂,男,1933年7月5日生,汉族,吉化公司染料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维全,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云风(系原告之子),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吉林石化化肥厂合成氨车间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淑华,女,1941年5月1日生,汉族,吉化公司松江化工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刘云东,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堂诉被告李淑华、刘云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堂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华堂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0元,由原告刘华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修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