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俞凤爱与曹巧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凤爱,曹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俞凤爱,男,汉族,福建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曹巧文,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俞凤爱与被执行人曹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融民初字第36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巧文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俞凤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巧文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8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曹巧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1)向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广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巧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曹巧文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曹巧文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曹巧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36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郭克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