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终结(2014)广海法初字第419号案的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耀柏,梁带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郭耀柏。被执行人:梁带好。关于申请执行人郭耀柏与被执行人梁带好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向被执行人追讨(2014)广海法初字第419号案的有关执行款项即3700元及有关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海法初字第4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