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连荣与徐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生,姜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生。被执行人:姜东海。申请执行人王连荣申请执行徐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春生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68.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2014年11月14日拘留被执行人姜东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吉H228**的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进行评估、拍卖,经申请执行人杨春生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姜东海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