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辽宁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王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王宝林,丁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07-1号原告辽宁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旭,女,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鹏,男,汉族。被告王宝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宇鹏,男,汉族。被告丁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宇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王宝林、丁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王宝林、丁傑的银行存款1,28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6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23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1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25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3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9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5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8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6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1002号(建筑面积88.85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1701号(建筑面积89.18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1702号(建筑面积88.85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901号(建筑面积89.18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2502号(建筑面积89.18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2002号(建筑面积89.18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403号(建筑面积112.31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603号(建筑面积112.31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503号(建筑面积112.31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303号(建筑面积112.31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803号(建筑面积118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703号(建筑面积118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903号(建筑面积84.57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603号(建筑面积84.57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301号(建筑面积88.95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402号(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502号(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602号(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702号(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802号(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902号(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以上30处房产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6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23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1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25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3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9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5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8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601号(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1002号(建筑面积88.85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1701号(建筑面积89.18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1702号(建筑面积88.85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901号(建筑面积89.18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2502号(建筑面积89.18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2002号(建筑面积89.18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403号(建筑面积112.31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603号(建筑面积112.31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503号(建筑面积112.31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303号(建筑面积112.31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803号(建筑面积118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703号(建筑面积118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903号(建筑面积84.57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1单元1603号(建筑面积84.57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301号(建筑面积88.95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402号(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502号(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602号(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702号(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802号(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XX号楼2单元902号(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的房产30处;二、冻结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王宝林、丁傑的银行存款1,28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俭审 判 员  朱晓楠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