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行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贺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1298号原告王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姚鹏,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沈阳科威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潘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15号。法定代表人夏瀚思(Hans-JoachimSommer),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久云,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贺、姚鹏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第24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埃意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贺,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荣、潘骏,第三人埃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久云、姚冠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埃意公司就王贺、姚鹏拥有的第ZL200920095008.5号“位于座垫下表面或座椅骨架上的压力型安全带提醒传感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一、审查基础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王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王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即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原权利要求2-7。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埃意公司提交的证据2-5均为专利文献,王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2-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2-5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证据2、证据4和证据5为外文证据,埃意公司提交了相应的中文译文,王贺对这些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表示无异议,因此,证据2、4和5公开的内容以埃意公司提交的中文译文上记载的内容为准。由于埃意公司放弃了证据1的使用,故不再对证据1予以评述。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关于权利要求2。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位于座垫下表面或座椅骨架上的压力型安全带提醒传感器。证据2(参见其中文译文及图1-3)公开了一种薄膜开关,其中,柔性基板10和柔性薄膜2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薄膜层”;银导体22、26及其上的导电点30、3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印刷电路”;其上设有粘合层16、18的间隔件12一起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带有胶质材料的中间层”,间隔件12上的粘合层起到粘合基板10和薄膜20,间隔件12起到将银导体22、26及其上的导电点30、32隔绝开的作用;空间14中在位置上���应于银导体22、26及导电点30、32区域的部分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中间层通孔”,空间14的其它部分则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中间层通道”;基板10上的通道4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塑料薄膜层通孔”。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的图2对应实施例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位于座垫下表面或座椅骨架上的压力型安全带提醒传感器,而证据2公开的是一种薄膜开关;(2)本专利中双层薄膜层具体为塑料薄膜层,而证据2只公开为柔性基板或薄膜层;(3-1)本专利中限定压力传感器包括设置在塑料薄膜层上的通孔,而证据2中的薄膜开关中是在粘合层18中形成小排气通道36,通道36连接至主排气通道38,通道38终止于薄膜20的边缘39,使得其实际上被排气至空气;(4)本专利中还限定因需要传感器主要���体可外加纺织物保护材料。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的图3对应实施例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位于座垫下表面或座椅骨架上的压力型安全带提醒传感器,而证据2公开的是一种薄膜开关;(2)本专利中双层薄膜层具体为塑料薄膜层,而证据2只公开为柔性基板或薄膜层;(3-2)本专利中限定压力传感器包括设置在塑料薄膜层上的通孔,而证据2中的薄膜开关中包括基板10上的通道46,通道46通向第二基板与第一基板之间形成的腔44;(4)本专利中还限定因需要传感器主要载体可外加纺织物保护材料。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中图2或者图3对应的实施例均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由于埃意公司还提出权利要求3-7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第(4)项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对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审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证据5中的力敏电阻元件亦属于薄膜开关的一种,换言之,基于证据5的教导能够认识到薄膜开关技术可应用于汽车座椅的重量传感器中,用于确定乘客乘坐状态以控制车辆的安全约束系统,例如安全带提醒机构。因此,基于证据5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公开的薄膜开关用于设在汽车座椅座垫下表面或座椅骨架上的压力型安全带提醒传感器。此外,这种应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即,该区别技术特征(1)不能使得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实质性特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薄膜层采用塑料薄膜材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之一,其亦不能使得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实质性特点。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1)和(3-2),王贺认为证据2中开关是密封的,其与外界隔绝以防止内部受潮,而本专利中通孔是与大气连通,其既起到排气作用,又能够识别最低荷载。对于本专利中通孔的作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无详细记载,更没有提及其能够以及如何能够起到识别最低荷载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描述并不能确定其具备识别最低荷载的功能。至于其与大气连通以起到排气作用,证据2的图2所示结构中公开了在粘合层18中设置排气通道以使开关操作过程中空间14中的空气能够被排至空气,即给出了在开关中设置与大气连通的空气通道以便在操作过程中提供压力平衡的技术启��,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空气通道设置方式,例如在开关的薄膜层上设置通孔以提供开关内部空间与大气的空气通道,这种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该区别技术特征(3-1)不能使得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实质性特点。尽管在证据2的图3所示结构中,由薄膜层上通孔形成的通道46是与第一、第二基板之间形成的空腔44联通,并非直接与大气连通,但是证据2中已经明确提及,这种设置是在保证能够提供适应开关操作期间空气压力变化功能的基础上,为额外提供密闭防潮之功能而作出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认识到,在不需要考虑防潮的情况,可以省略该第二基板及空腔44,让该通道46直接与大气连通以提供空气压力调节功能。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3-2)亦不能使得该技术方��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实质性特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应用场合,根据需要在传感器外部设置纺织物保护材料是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且这种设置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2的图2或图3公开的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或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证据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本专利的原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故不���对埃意公司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进行评述。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王贺、姚鹏诉称:一、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诉决定错误地适用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方法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1、使用与本专利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证据2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之(1)的规定;2、使用证据2-5加若干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创造性,已超过两项现有技术,本专利亦非由证据2-5简单叠加而成,故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之(2)的规定。二、被诉决定在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时程序不合法。被诉决定未分别确定区别特征(3-1)和(3-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认定权利要求2无创造性的���由不充分。三、被诉决定在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时证据不足。被诉决定未认定区别特征(3-1)和(3-2)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亦未给出区别特征(3-1)和(3-2)属于常规选择的证据,其认为证据2给出对自己改进的启示不合逻辑。四、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1、对证据2图2的同一事实作出了相反认定,其中对“空间14中的气体被排出”的事实认定错误;2、对证据2的图3能够给出不防潮启示的认定错误;3、关于空间14的银导体区域对应“中间层通孔”、其他区域对应“中间层通道”、通道46对应“塑料薄膜通孔”的认定错误;4、关于力敏电阻元件属于薄膜开关的一种的事实认定错误。五、本专利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5或者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2的其他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综上,由于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审查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错误,且缺乏主要证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王贺、姚鹏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埃意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王贺、姚鹏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3月3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ZL200920095008.5号、名称为“位于座垫下表面或座椅骨架上的压力型安全带提醒传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权人为王小梅,后于2011年8月10日变更为王贺,又于2014年10月20日变更为王贺和姚鹏。本专利授权公告的���利要求书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的内容为:“1、位于座垫下表面或座椅骨架上的压力型安全带提醒传感器,其特征在于:压力传感器主要载体(11)由双层塑料薄膜层(6,8)和夹在塑料薄膜层(6,8)之间的带有胶质材料的中间层(7)复合而成,或因需要传感器主要载体(11)可外加纺织物保护材料;塑料薄膜层(6,8)在复合层之间的层面上有印刷电路(4,5),带有胶质材料的中间层(7)起胶合双层塑料薄膜层(6,8)及隔绝印刷电路(4,5)作用。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位于座垫下表面或座椅骨架上的压力型安全带提醒传感器,其特征是:在带有胶质材料的中间层(7)上相应于印刷电路(4,5)的区域设置有中间层的通孔(3),在带有胶质材料的中间层(7)和塑料薄膜层(6,8)上还分别开有中间层通道(1)和塑料薄膜层通孔(2),所述的传感器主要载体(11)、印刷电路(4,5)、设置在所述中间层上的通孔(3)和通道(1)以及设置在塑料薄膜层(6,8)上的通孔(2)共同构成了压力传感器的传感单元。”针对本专利,埃意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埃意公司共提交5份证据。其中,证据2是公开日期为1981年2月3日的US4249044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证据2(参见其中文译文及图1-3)公开了一种薄膜开关,其包括柔性基板10和第二柔性基板40,间隔件12具有一系列间隔开的开口14,间隔件12通过粘合层16固定至基板10,并且通过第二粘合层18固定至柔性透明薄膜20,第一银导体22以印刷或者其它方式涂覆至基板10上,在薄膜20下侧形成银导体26,每个导体22上可以设有形成在其上的点30,对齐或对准形成在导体26上的类似的导电点32。对于气压的变化来说,每个空间14通过形成在粘合层18中的小排气通道而连接至具有一定长度的共用的弯折排气通道。每个空间14的单独引入通道标示为36,这些通道的每个连接至主排气通道38。通道38终止于薄膜20的边缘39,使得其实际上被排气至空气。排气通道提供开关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压力平衡。在该开关的操作中,当薄膜朝向基板移动从而关闭接触时,在区域14和通道36、38的组合空间中实际移动的空气体积不会允许外部受污染的空气进入空间14。但是,排气通道确实提供压力平衡并因此使得开关内的压力总是与周围的空气的压力相同,从而允许开关以正常方式操作。通道36和38可以采用非常小的尺寸,重要的是提供压力平衡并且有效地限制或防止外部灰尘、尘土和污染物被引入内部。这种外部物质,如果到达开关内部,将减小或消除内部表面防止形成潮湿薄膜的能力。在图3公开的构造中,第二基板40已经被加入,粘合层42用于将基板10连接至基板40,腔44形成在不存在粘合剂的空间中。腔44又通过通道46连接至空间14其中之一。腔44作为累积器,因为其可以适应由该开关的操作引起的压力的变化。在开关操作期间,腔44的尺寸允许整个连接通道结构中的少量空气移动到在开关操作期间薄膜的移动受到抑制的点处。空气压力的变化借助形成在第一和第二基板之间的腔44所适应。累积的潮湿将被该开关的内部表面的处理所抑制。证据5是公开日期为2000年8月29日的US6109117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涉及一种座椅重量传感器,其中指出,机动车1的座椅3在座位底座40内安装有可变电阻座椅重量传感器10,传感器10包含许多压敏电阻元件16,置于一对力分布板18、20之��。传感器10夹到下部的座椅框架46和上部的座椅坐垫44之间。在使用中,乘客5坐在座椅3的底座40上,传感器10的合成电阻随着负载的增加而降低,来自传感器10的可变电阻输出耦合到电子控制模块50上,将压力信号输出22转变为乘客体重的量度。在模块化传感器垫14中集成有三个力敏电阻元件16。元件16包括聚合物基底24.2和28.2、导体24.1和28.1、和力敏电阻涂层26.1和26.2。聚合物层为半挠性,在高温下不硬化,例如MalarTM、KynarTM、KaptonTM或者UltemTM。证据5背景技术部分记载,本领域已知的其他开关元件配置成具有电阻的压力传感器,此类开关元件常用于汽车安全应用,例如用作控制二级约束系统的安装在座位上的传感器。证据5发明内容部分记载,技术人员清楚本发明可以应用于简单的膜开关及压敏开关。针对该无效请求,王贺于2013年11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提交了吴松山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子产品网印技术解析》的版权页和第175-176页的复印件作为反证。王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且指出本专利作为薄膜开关的一种,根据反证中有关薄膜开关技术的介绍可知,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014年1月28日,王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删除并对编号进行了相应调整。王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2014年2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埃意公司表示对王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埃意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为:原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权利要求3-7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3或证据4与证据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原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王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及证据1、2、4和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2014年12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王贺、姚鹏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排气通气和识别最低荷载;由于电极不需要防潮防氧化,本专利不需要解决防潮防氧化的技术问题。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2、证据5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专利涉及的压力传感装置与证据2所称的薄膜开关均为通过压力作用使电极之间建立电接触,从而产生电信号的装置,该两件装置不因应用场合或具体结构的区别而形成技术领域的差异。且证据5明确记载可用于膜开关的箔型开关可作为安装于汽车座位上的传感器,原告在无效阶段的意见陈述中亦主张本专利为薄膜开关的一种。故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被诉决定将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无不妥。原告关于被诉决定使用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证据2图2公开的薄膜开关中,当薄膜朝向基板移动从而关闭接触时,在区域14和通道36、38的组合空间中实际移动的空气体积不会允许外部受污染的空气进入空间14。但是,排气通道确实提供压力平衡并因此使得开关内的压力总是与周围的空气的压力相同,从而允许开关以正常方式操作。即排气通道既能使得开关内部与外部之间的空气流通,又能通过空间14和通道36、38的组合空间中实际移动的空气体积来限制或防止外部灰尘、尘土和污染物被引入内部,从而防止外部受污染的空气进入内部空间,二者并不矛盾。被诉决定认定证据2图2的空间14中的空气能够被排至开关外部及当薄膜朝向基板移动从而关闭接触时外部受污染的空气不会进入空间14并无不当。本专利权利要求2明确限定中间层通孔为中间层上相应于印刷电路的区域设置的部分,此外,中间层上还开有中间层通道,塑料薄膜层上开有塑料薄膜层通孔。而证据2中的银导体22、26及导电点30、32区域的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印刷电路,柔性基板和柔性薄膜对应于本专利的薄膜层,故证据2空间14中相应于银导体22、26及导电点30、32区域的部分即对应于本专利的中间层通孔,空间14的其余部分对应于中间层通道,基板上的通道46对应于本专利的塑料薄膜层通孔。原告主张证据2的空间14作为一个整体对应本专利的中间层通孔,通道36、38等对应本专利的中间层通道,通道46设置在相当于本专利的中间层通孔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诉决定对证据2公开内容的认定并无不当,且原告未对区别特征的认定提出明确异议,故本院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2图2和图3相比分别存在的四个区别技术特征予以确认。对���区别特征(1),由于证据5已公开箔型开关可用于薄膜开关及压敏开关,并可用作安装在汽车座位上的传感器,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公开的薄膜开关用于汽车座椅座垫下表面或座椅骨架上的压力型安全带提醒传感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薄膜层采用塑料薄膜材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之一,其亦不能使得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实质性特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得知该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通过不同重量的载荷改变双层塑料薄膜层的接触程度,相应地改变接触电阻值并传输到相关控制系统进行信号检测,并未记载通过塑料薄膜通孔识别最低荷载并对传感器进行检测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亦无法获知该技术效果,故识别最低荷载不属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虽然区别特征(3-1)、(3-2)的塑料薄膜通孔的技术效果并未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予以记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压力传感装置上设置通孔能达到通气、排气的技术效果,且该技术效果在证据2中亦可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后可知,相对于证据2,区别特征(3-1)、(3-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解决传感器内外部压力平衡问题的方式。对于区别特征(3-1),证据2图2通过狭小和错综复杂的排气通道,在实现开关内外部压力平衡的情况下防止受污染的空气进入开关内部,以达到防潮的效果。在本专利不需要对开关内部进行防潮处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简单地使用在薄膜上开排气通道的方式实现压力平衡。对于区别特征(3-2),在证据2图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由于连接通道对外密封,故采用了在基板上开孔的方式以实现压力平衡,由于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形成的空腔44为累积器,其作用是在适应开关操作期间空气压力变化的情况下提供防潮的功能,在不需要防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容易想到将第二基板和空腔44省略,直接实现传感器内外部的压力平衡。此外,区别特征(3-1)、(3-2)未给本专利权利要求2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应用场合,根据需要在传感器外部设置纺织物保护材料是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且这种设置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被诉决定在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时使用了证据2和证据5的组合进行评述,在确定现有技术整体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考虑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例如,在评价区别特征(1)时,被诉决定既使用了证据2和证据5的组合否定该区别特征的实质性特点,又用证据2结合公知技术予以佐证,否定了该区别特征的实质性特点,其未使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故原告关于被诉决定用多项现有技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原告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7的创造性认定未提出明确异议,故本院对被告关于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7亦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王贺、姚鹏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贺、姚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王贺、姚鹏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锦川审 判 员 赵 明审 判 员 张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崔 宁书 记 员 宋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