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郑自明与黄东红、甘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北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郑自明。委托代理人郑广龙,贵港市金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东红。被告甘琼瑶。原告郑自明与被告黄东红、甘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珠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自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广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东红、甘琼瑶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自明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8月6日,被告黄东红因装修房屋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用其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解放路市供电局住宅小区房屋(房产权证:贵房权证第××号)作为借款抵押,由被告黄东红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但被告黄东红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东红、甘琼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8月6日,被告黄东红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用其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解放路市供电局住宅小区房屋(房产权证:贵房权证第××号)作为借款抵押,由被告黄东红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但被告黄东红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户籍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东红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0000元,有被告黄东红立写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被告黄东红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黄东红所借款是其与被告甘琼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东红、甘琼瑶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享有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东红、甘琼瑶共同偿还原告郑自明借款90000元。本案受理费2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黄东红、甘琼瑶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款汇至户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陈珠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温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