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席剑凤申请执行郝俊、张强、贺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剑凤,郝俊,张强,贺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27号申请执行人席剑凤,女,37岁,汉族。被执行人郝俊,女,35岁,汉族。被执行人张强,男,35岁,汉族。被执行人贺敬,女,37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席剑凤与被执行人郝俊、张强、贺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64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席剑凤申请对被执行人张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