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湖北梦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谢立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梦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谢立营,康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梦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梦县城关梦泽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任国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连德,男,1968年8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立营,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健,男,1969年3月8日出生。上诉人湖北梦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3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珊代理审判员 马兴芳代理审判员 陈雨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