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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执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亿保与肖亮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亿保,肖亮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遂执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刘亿保,居民。被执行人肖亮杰,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亿保与被执行人肖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遂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房产等执行措施,除执行部分标的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3500元,已执行16061.42元,未执行标的额147438.58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