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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谭×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1,谭×2,谭×3,谭×4,谭×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9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1,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窦福勇,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2,男,汉族,1950年9月16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3,男,汉族,1953年8月22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4,女,汉族,1937年7月25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5,女,汉族,1944年9月9日出生,无业。再审申请人谭×1因与被申请人谭×2、谭×3、谭×4、谭×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3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错误。1.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为拆迁房屋补偿款的一部分。该补偿款依法应当归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而不是归《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的登记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仅仅是用益物权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2.《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的登记人即不代表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代表该宅基地唯一使用权人。3.本案宅基地是谭×1通过购买本案房屋从而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申请人的买房行为不仅仅取得了房屋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依法不能进行继承。如果李×生前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当李×去世时,该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遗产处理是完全错误的。(三)一、二审法院判决完全违背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本案49号院内坐落的房屋与相应宅基地是一体的,是一个物权。(四)本案房屋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登记在李×名下本身是错误的。在没有任何宅基地权利来源的基础上就认为李×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完全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两审法院根据涉案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李×这一基本事实,将相应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为李×的遗产,并依法予以分割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谭×1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谭×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