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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与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李××,无职业。被告温××,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12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周晓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