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与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李××,无职业。被告温××,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12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周晓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