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念庆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念庆,张林峰,邱海涛,孙彧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0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念庆,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林峰,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孙彧,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海涛,男,1974年1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念庆因与被申请人张林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5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念庆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没有查清事实情况,且本案遗漏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现申请再审,以纠正错误,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张林峰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主张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念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绥先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莎莎书记员 侯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