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杨明,张北县张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草率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6月20日被告擅自离家,我多方寻找才知道被告在河南搞传销,我劝被告回家,被告不回。2013年10月该传销组织解散,被告回到家中,但与我离心离德。2014年1月我起诉离婚,你院判决驳回我离婚诉讼请求,但被告不珍惜这次机会,仍与我离心离德,我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请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赵某辩称,原告所诉结婚时间及均系再婚情况属实。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于2013年外出打工,有了外遇,原告于2014年1月起诉离婚后就一直没有回过家。我现在身体不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14年1月分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双方在生活过程中虽偶有纠纷,但多因沟通不够所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努力化解矛盾,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邢文瑾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志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