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与黄兆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黄兆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美容、赵炳钦,均系该司的员工。被告黄兆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诉被告黄兆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