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与青岛亚马逊玻璃有限公司、周立明、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亚马逊玻璃有限公司,周立明,徐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907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博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亚马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九赵路北(大宋家庄东)。法定代表人周立明,职务经理。被告周立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与被告青岛亚马逊玻璃有限公司、周立明、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告送达交费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次日起7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自次日起7日内我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