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范红杰,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章定审 判 员 董桂仙人民陪审员 高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