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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范红杰,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章定审 判 员  董桂仙人民陪审员  高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