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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甲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303号原告徐甲。被告陶某。原告徐甲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被告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名徐乙。双方恋爱及婚初关系尚可。2008年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分居数月、婆媳关系紧张,后经他人规劝后和好。2014年10月1日,因被告与其女性朋友微信的内容,被告认为原告与该女性朋友有不正当往来,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后又冷战,至10月中旬再因琐事争吵,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小孩由原、被告轮流抚养。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吵架及冷暴力不利小孩成长,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500元至小孩18周岁时止。被告陶某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恋爱、结婚生子情况属实。双方自恋爱至今关系一直很好。原告所述2008年吵架之事已经记不清了,若有争吵,认为夫妻之间有争吵也是正常的,当时婆媳关系也很好。2014年10月1日,双方确实发生了争吵。被告原本没有翻看原告手机,但原告很紧张,被告觉得有问题后看了一下,微信内容有威胁等话语。由此,双方发生了争吵,但之后并非原告所述不说话,为小孩事宜双方还是有所交流的。2014年11月起,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小孩确实轮流抚养。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名徐乙。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关系尚可。2014年10月1日,双方因被告收到异性发送的微信事宜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失睦。同年11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认为,夫妻间尚有感情,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期间,双方虽未正确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但无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还能得到改善。原告应当顾念以往的夫妻情意,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目前坚持离婚并无必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甲要求与被告陶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正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