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商园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与李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李刚,王燕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园初字第1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寇传军,行长。被告李刚,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王燕霞,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与被告李刚、被告王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刚、被告王燕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