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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与邓木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邓木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35-1号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木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银汝,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洁,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木其。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木其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燕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