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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熊兴华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熊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756号申请执行人徐敏,女,1978年3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熊兴华,男,1960年2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熊兴华在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绿化工程款资金至5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清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