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26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伟英与被执行人王福征、曹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2647-2号申请执行人高伟英。被执行人王福征。被执行人曹晓燕。申请执行人高伟英与被执行人王福征、曹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曹晓燕所有的*****房产抵押登记于******公司;4、提取被执行人曹晓燕在******工资收入24421.13元,扣除本期执行费15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24263.13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7587元,执行到位24263.13元,尚未执行到位173323.8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外,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及扣留被执行人曹晓燕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窦金虎执行员 王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玉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