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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自诉人马奴海诉被告人妥哈力麦、马有奴四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妥某某,马某乙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初字第16号自诉人马某甲,男,生于1987年8月9日,东乡族,文盲,农民。被告人妥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2日,东乡族,文盲,农民。被告人马某乙,男,现年28岁,东乡族,文盲,农民。2015年3月11日自诉人马某甲以被告人妥某某、马某乙犯重婚罪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20日自诉人马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妥某某、马某乙的刑事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甲申请撤回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马某甲撤诉。审判长  马艳梅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马兴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