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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刘某1。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章熙,保定市南市区裕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 判 长  李国祥审 判 员  宋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