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睢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秦海银、冯贝贝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睢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冯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睢法执字第56-2号申请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冯贝贝,女,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城郊乡徐大楼村,身份证号码为4114221987********。睢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秦海银、冯贝贝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睢法执字第83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裁定书的执行,睢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裁定对冯贝贝的存款进行冻结,现冯贝贝已按规定履行了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冯贝贝在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所34501002600001666账户10000元人民币的冻结。二、解除对冯贝贝在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所133021023451013账户13200元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连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翠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