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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光祥与临朐县冶源编制二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祥,临朐县冶源编制二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67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祥。被执行人临朐县冶源编制二厂,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冯家王舍村。法定代表人蔡含珍,厂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光祥与被执行人临朐县冶源编制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秀兵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