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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二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得全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得全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得全,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得全犯购买假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周得全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得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至10月10日间,被告人周得全在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天宁区新堂北路61号等地,通过网络联系,共计13次向陈某购买数量不等的面额为20元、10元、5元的2005版人民币假币用于个人消费,共计支出人民币27150元。2014年12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民警至被告人周得全暂住地常州市天宁区新堂北路61号二楼东侧房间,查获购买的面额20元的2005版人民币假币736张及面额10元的2005版人民币假币4张。共计面额人民币假币14760元。上述假币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得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毛某、陈某、谢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货币真伪鉴定书、银行卡查询明细、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得全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得全购买假币后又使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得全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得全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所判处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勇人民陪审员  崔建文人民陪审员  汪克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叶均 更多数据: